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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中国法制史.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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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是中国历史的起点,中国法制史与黄帝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此中的调和之“器”便是“法”。黄帝时期出现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使阶级对立日益尖锐,阶级矛盾难以调和。“刑起于兵”,自黄帝起,爆发了共工与颛顼,黄帝与蚩尤,黄帝与炎帝,尧与三苗的较大规模战争,至此中国法制史拉开了峥嵘岁月的第一幕篇章——蚩尤“杀戮无辜,爰始***为劓,刖,椓,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流刑);五帝画象者,其衣服象王刑也。犯墨者幪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髌者以墨幪其髌处尔画之,犯宫者杂菲,犯大辟者布衣无领(象刑)。
人类出于对自然界的敬畏,始有祭祀。《寻觅中华》(余秋雨)第三章节《问卜殷墟》中记载,我们的祖先为了维持生存、繁衍后代,不知遇到过多少灾祸和挑战,终于在商朝可以通过问卜的方式向上天祈求答案了,在我们与上天的一问一答中,我们愈加虔诚,礼数愈加隆重,渐渐地使礼具有了法的品质与品格,但是距“刑起于兵”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很久。黄帝时期的对自然界的那种首先表现在图腾上的崇拜,远没有达到这种“礼法”,礼转变为法,应是后世之举,所以祭祀不可能成为中国法史的起源,而应是后来的一种补充。
可是“礼”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却远胜于“兵”(战争),以至后世的二千多年里,“礼”与“法”世代相伴,致力于恢复礼制的儒学渐渐成了中国法制的魂灵。
然而,首先在中华大地上傲视四方,在中国法史上绽放光彩的却不是儒家,而是以“水”的冷峻为象征,代表严厉,严酷刑罚的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李斯等。
之前的商朝曾萌发过“天命神权”,“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而后的春秋战国亦萌发了儒家的“三治”(德治,礼治,人治)与法家的“法治”(强调“缘法而治”,“重刑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律思想。可是“礼法”进程却并非一帆风顺。
文化思想,它可以成为一棵生机勃勃的参天大树,但是要生长在一块适合于它的政治土壤上,不然它会羸弱的难以破土而出。具有雄才的魏文侯选择了李悝,《法经》才华耀一时,拥有伟略的秦孝公任用了商鞅,秦帝国应运而生,而法家也在政治上击垮了百家流派。至此,通过夏、商、周、春秋战国的不断发展,中国古代法制的创制时期落下了帷幕。
 
秦、汉是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时期,但它们在选择上却有很大的分歧。秦主张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严刑峻法,这种思想是为了配合秦国成为一个军事帝国,让民众畏惧中央,畏惧法律,削弱贵族势力,在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赏罚制度下,实现国家的强盛。而汉则不同,经过了多年的纷飞战火,在一片废墟瓦砾上建立起来的新兴政权,经济凋敝,人口减少。所以此时的立法思想也是以“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为原则。
秦朝的严厉刑罚没有使始皇帝“万万世”的梦想成真,所以汉的法律以秦为鉴,变得宽容了许多。随着经济的日益复苏,国力的日渐鼎盛,汉朝渐渐走上了兴盛之路。这时,“轻徭薄赋”已经无法给四处征伐汉朝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证,“约法省刑”也无法满足军事扩张与军事战争的需要,所以思想改革,制度改革,法律改革迫在眉睫。
儒家的“尚德”思想与西秦的严酷法律相比,宽简适中,立场鲜明。除此之外,儒学的礼治精神有助于维系汉朝的统治,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者对儒学进行自我改造后,更加适合于汉的统治,博得了统治者的青睐,这也使儒学官员的仕途进展与儒学思想的发扬光大相得益彰。儒学历史悠久,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并且与社会现实结合紧密。以上的这些原因最终使儒学与国家之间实现了双向选择。在中国法制史上就有了这样的一幕:董仲舒的新儒家“德主刑辅”思想,通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文化政策的推行,通过“春秋决狱”司法实践的运用,被融入封建法制的具体活动中,最终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几经波折,有过百家争鸣,有过焚书坑儒,从汉朝中期开始,儒学终于成为了中华文明长河中的中流砥柱,流芳百世。
秦汉时期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时期,是由于秦朝为后世留下了绵延传承的法律形式与行政法律,例如三公九卿制,中央与地方关系,郡县制,设立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至此构成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为特点的中国古代法律。而汉朝中后期引入儒家思想,则进一步确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将礼与法结合,主张以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的“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将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结合一体,强化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再次重申了“德”对于治世的重要性。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既是对周朝“以德配天”思想的一种继承,又为后世的中国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饱尝了失败与冷落后的儒家,终于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成为后来影响整个封建社会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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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