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和实施对工程勘察活动监督管理的,均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工程勘察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正常运行。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积极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与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的合作,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并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及时支付勘察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勘察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勘察审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交设计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勘察审查手续。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岩土工程条件等情况,对勘察策划、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和勘察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勘察策划质量控制内容
(一)明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及工程类别,并按勘察合同、委托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勘察工作。
(二)勘察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三)勘察纲要应当按照勘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程序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现场作业质量控制内容
(一)钻机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管理后方可承接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二)现场勘探作业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并留下印证记录。现场编录须跟班作业,无人编录时不得钻探。
(三)勘探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四)每个钻孔应保存土芯和岩芯照片资料,并标注工程名称及钻孔编号。土芯和岩芯照片应作为原始记录的附件归档保存。
(五)鼓励原位测试使用计算机采集系统。与钻探孔并行的原位测试应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
各种原位测试均应在现场按照有关标准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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