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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计划生育奖惩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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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计划生育奖惩措施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9 1 教职工计划生育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规章和市政府、市计生委的有关精神及规定,依法管理和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奖励与优待(一)晚婚奖励与优待 1、学校教职工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为晚婚。 2、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5天婚假外,按《条例》规定再增加奖励假7天。但为保证教学,我校教职工结婚事宜,应尽量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3、教职工初婚婚前检查,学校给假一天,按出勤对待。(二)晚育奖励与优待 1、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服务证》。 2、初婚夫妻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3、符合休六个月产假的女教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凭医院证明),可申请提前休产假,经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休至满6个月。 4、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由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三)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与优待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经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各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2、女职工晚育后,已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享受三个月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休六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止。 3、新调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始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能出具原始单证明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但领取时间到15岁止。 4、每年为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体检。(四)、避孕节育奖励与优待 1、有《婚育服务证》因不符合优生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院手术原因证明,其休假按产假对待。 2、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做节育手术的在休假期间学校派计生干部前往慰问。 3、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职工,除按医院规定休假外,再给予下列奖励。(1)采取避孕环(含埋植)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2)带环失败实施人流手术除医院规定的休假外,增加奖励假5天。(3)女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4)男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5)施行人流加绝育手术的增加奖励假10天。(6)职工配偶施行绝育手术,家中无人照顾时凭对方绝育证明给予女职工照顾假3天,男职工照顾假5天。(7)经指定的医疗部门确诊,确需取环者(含49岁以上取环)增加奖励假2天。 4、本规定中的产假,施行节育手术假及奖励假,按出勤对待。根据学校工资管理办法执行。二、限制与处罚(一)对当事人的限制与处罚 1、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取得《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怀孕3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2、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3、生育时未达到晚育年龄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从怀孕之月起扣发奖金至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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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