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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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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国民待遇原则
论文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推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而具体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又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且概述了了发展中国家的对于身陷服务贸易自由化不利地位的对策。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第一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了世界性的多边贸易体制,继货物贸易自由化之后,服务贸易也步入了自由化的进程。不同于货物贸易的是,这是一个全新而敏感的议题,因而注定了它的自由化进程要比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来的艰难。本文拟选择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一些探讨。
一、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及缘起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的待遇和本国人基本相同。它具有两个依据:特别条约和互惠关系。
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它的产生直接得益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最先将此原则明确用法律加以规定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后逐渐被其他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所采纳。例如1965年的《波兰国际私法典》与1928年美洲国家签定了《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均对该原则做了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把该原则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加以规定,并要求成员方加以遵守。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特定承诺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1、各成员应在其承诺的行业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成员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给予己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3、如果一成员修改其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它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都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公平待遇。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比,有如下特点:
第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属于第三部分,即
“具体承诺”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成员方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两部分。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成员方,各方均需无条件履行,并延伸至其签订的部门服务贸易协议;而具体承诺则由各成员方自愿作出,列入具体承诺表并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依表履行其义务。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是各缔约方应该履行的一般义务。相比较而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强制性要低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这实际上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妥协。
第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不但适用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也适用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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