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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仲裁裁决异议立法的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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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仲裁裁决异议立法的比较研究
应坚* 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范剑虹
内容摘要:仲裁裁决异议是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一种途径。当事人可以基于法定理由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澳门的《本地仲裁法》与《涉外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异议有不同规定,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的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本地仲裁法》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澳门仲裁裁决异议比较
澳门是一个商业社会,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以进出口贸易、建筑地产业、旅游娱乐业和金融业为主的整体经济迅速发展。居民和商人在各种商事和民事交往中引起的纠纷和争执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司法审判制度相对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耗费较多的财力,特别是对于民事和商事争议,当事人都希望通过一种既省时又省钱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仲裁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方式。1996年6月11日澳门颁布了第29/96/M号法令,核准通过了澳门地区的《本地仲裁法》,并自1996年9月15日开始生效。1998年11月23日澳门又颁布了第55/98/M号法令,即《涉外仲裁法》,并于公布60日后正式生效。这两项法令包括仲裁的各项基本制度,但具体规定有不少差异。其中,关于仲裁裁决的异议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和各地区的仲裁法均有规定,但并不完全一致,澳门的这两部法令也不例外。
一、仲裁裁决异议的一般规定
(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在依法对提交仲裁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以及与前述请求相关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仲裁裁决的作出一般是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完毕的一种标志,此时,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庭解散。
仲裁通常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对争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即使裁决出现某些不公正的情况,当事人也无法寻求救济。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寻求对裁决进行审查的程序,行使补救的权利。
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概念早已确定,但它却是一个比较新的术语。在普通法地区****惯上称之为对裁决提出“上诉”。这或者是指向一个不同的仲裁庭上诉(据仲裁的内部规则是可能的),或者是指向可要求变更裁决的有关法院上诉,或者由该法院发回仲裁员重审,或者由该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撤销该裁决。在大陆法国家****惯用语是向法院对裁决进行“追诉”。而“异议”正是一个足以涵盖“上诉”和“追诉”的词。[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3页。
(二)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方式
在向有关法院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之前,通常有必要用尽其他可用的救济,这可能包括:任何可用之上诉或复审程序;任何可用之裁决更正或补充裁决的规定。[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3页。
因此,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方式有三种:

一些仲裁规则,如谷物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仲裁规则、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规则等都规定了对裁决本身予以审查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满,可以向“二级”仲裁庭提出上诉。终局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它是一种“二级”仲裁庭的裁决,而不是原先的任何裁决。如ICSID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存在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这些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社泥鳅能够,申请交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如果裁决被部分或全部撤销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将争议提交给新的仲裁庭,由其作出新的(也是终局的)裁决。
;补充裁决
标准仲裁规则及国内仲裁立法通常规定了由仲裁庭自己更正裁决的机制。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更正裁决书中的誊抄、计算、打印错误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9(1)条。
该规则还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可以对裁决作出解释。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9(2)条。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了规定裁决的更正与解释规则之外,还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就其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而在仲裁裁决内遗漏的请求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且认为补充原裁决中的遗漏部分可毋庸再行开庭或调查证据时,可作出补充裁决。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
考虑到在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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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