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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说明.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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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青煤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说明
  第一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重要职责。为妥善解决由于生理特点而在劳动和工作中带来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的为矿井改革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和《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保护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收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招收标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经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转为带聘、下岗、富余人员。
  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频繁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八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能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的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享受如下假期:生育1胎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六个月产假;对符合生2胎的女职工,生育第1胎时可享受5个月产假,被批准生育2胎时可享受9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产,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在本公司工作者实行陪产假7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按规定做人工流产休息20天,引产休息40天;职工采取节育手术后的假期,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照发。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节育时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孕情查体费均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第十条  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一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劳动定额。
第十
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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