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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视角下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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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视角下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现代法治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应是司法救济,但实践中,信访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救济途径,却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缓解社会压力的重要角色,发挥着积极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司法权威还是法治基础,都被信访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本文试着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进行探析,提出应对日益严峻的“信访怪圈”的对策,旨在完善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促进社会法制建设。

论文关键词司法救济信访权威性

一、比重失调的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

。我国的信访活动历史悠久,作为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手段,早在远古社会时期就出现萌芽,到了夏、商、周时期,统治者明确规定了用不同的乐器表达不同类别的诉求,进入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们则逐步健全和完备了相关的信访机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紧密与民众相结合,全面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也为了整个国家体制的健全,各级政府相应的设置了信访制度,此后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
“变无序信访为有序信访”,在法律上为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新《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作了修订,)对信访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信访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人民群众向党和国家提出批评建议参与管理的途径;第二是举报贪官污吏,维护权益的救济途径;第三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宪法4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虽然在宪法中对信访权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细化,但对信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则是体现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行政规章。从信访机构的设立初衷看,是为了了解民情倾听民声,为民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不断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信访问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信访却越来越多,比重远远大于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无穷尽的信访使得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随时面临被推翻的危险,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样不仅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性,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信访作为我国解决纠纷的特有制度,虽然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但在解决问题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信访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解决纠纷的主渠道,而只是对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的补充。信访制度之所以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并非因制度本身存在有何缺陷,而是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信访制度承载过多的权利救济功能,这不得不使人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两者关系进行深思,探究如何构建两者关系的路径。

二、
“信访不信法”的成因分析

信访救济功能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救济,分析其成因,不外乎受到传统原因、现实原因、客观原因及主观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在此仅从现实原因方面进行分析。
。信访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但是受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再有遇到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不畅时,深入人心的意识“有困难找政府”,便使得大量的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存在着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法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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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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