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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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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众龑民商1042 102010123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公布就引起网民间很多的议论。不少网民认为这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强者的权利,而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有所欠缺;但也有人认为新司法解释具有指引作用,会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对待婚姻。鉴于婚姻财产关系是特殊理财规划的重大议题,以下就对解释三与以前解释的重大差异,对往后夫妻财产的处理会有哪些影响,整理说明如下:
一、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产权归属
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解释三第七条则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中国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现象比外国高得多,而传统上为儿子买房又远比为女儿买房普偏。根据解释二,不管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处房产动辄几百万,如果小两口结婚没几年就离了,赠房父母的损失不小。8月13日以后,虽然可以避免这种损失,但无房产权的一方可能会觉得一旦离婚就净身出户,没有保障。
不过上述为父母赠与全额付款,无房贷房产的情况,更常见的是,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贷款由夫妻支付。如房价100万,父母出首付30万,70万房贷夫妻支付。只有父母出的首付30万为男方个人财产,算是父母赠与儿子30万现金当首付款。因为房子还是在婚后登记在夫名下,还是算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
20万,离婚时该房价值200万,男方要房子的话,还要给女方(房价200万-贷款余额50万-父母赠与30万)/2=60万的现金当补偿。
二、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的产权归属
不管是婚姻法或解释一与解释二,对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的产权归属,都没有说得清楚。因此各地方法院的判例并不一致。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多数法院的算法,如男方婚前购房,房价100万,出首付30万,70万房贷婚后夫妻支付。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价200万,婚前房产净值=100万-70万=30万为男方婚前财产。离婚时的房产净值=200万-50万=150万,增加的净值=150万-30万=120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要房产,需给女方120万/2=60万的现金当补偿。
但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牛生下的小牛等等。“自然增值”则指的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值性质就变化了。房产在购置后如果没有经过重大装修,单纯的房价上涨,属于自然增值,而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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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itime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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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