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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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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第九条对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按照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对于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分行和承兑申请人可不受第七条、第九条的限制。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参照总行的授权对地市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二条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无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
因业务发展需要受理的承兑申请,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对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县级机构可以办理,但须报备上级行)。
第十三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承兑汇票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和必备的文件资料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复印件、附件四的复印件)。
第五章审批程序与部门分工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负责接受客户申请,对客户资信状况、交易合同进行严格审查、落实保证金和担保。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查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必备的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的承兑汇票业务,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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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eryka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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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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