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举证表
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在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
三、证明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事实,即限制在与执行案件相关的事实内。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应提供担保。
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一个月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调查后又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该案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延长一个月,但举证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申请
执行
人
基本
情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帐号:
被执
行人
基本
情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现住所地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帐号:
被
执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不履行、部分履行及其它违反生效法律文书行为
已保全
情况
已冻结银行存款情况:
已查封财产情况:
已扣押或质押财产情况:
不动产
情况
房屋:
土地:
动产情况
资金:
设备(型号、数量)
汽车(型号、牌照、颜色)
债权情况
投资情况
合资情况
要求返还物品的案件(物品种类、存放地点、现在地点)
其它与执行本案有关证据
申请执行人(公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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