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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工作应避免的九大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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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利润是企业归还贷款的第一来源。长期以来,信贷管理人员决策时往往忽视企业的现金净流量,而将企业利润视为决定贷款能否偿还的主要因素。这种思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深入审查利润的真实性,如折旧是否提足,费用是否全部列支,收入有无虚构等。二是未考察现金流量是否与利润匹配。利润来源于各种资产,但企业还款须用现金资产,即使利润真实,也可能由于应收账款增加、部分应付款优先支付等原因,使企业现金流量不能随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出现利润虽高但企业不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因此将利润视为企业归还贷款的第一来源,简单地认为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没问题,不尽符合实际。
        误区之二:足值抵押的贷款可以大胆投放。在这种思维方式作用下,信贷人员对抵押物的关注更甚于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关注。当然,强调贷款的足值抵押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大力提倡,但关键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的分析,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将抵押物作为贷款安全性的充分条件是不良贷款形成的重要原因:一是某些借款人用过时、残次、不易保管的物品作抵押,刻意套取信贷资金,把银行当作“倾销”对象;二是对抵押物高估价值,名为足值,实际不足值;三是某些抵押品(如专用设备)难以变现。如果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不足,则银行成为借款人的“当铺”,被迫承受抵押品变现的风险。
         误区之三: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贷款与我行关系不大。此种思维大多存在于贷款行与借款企业领导个人关系密切的业务中。信贷人员认为借款人领导与我行关系较好,他们可以不还他行贷款,但不会不还我行贷款。其实,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已是信贷大忌,反映了其信用观念或实际偿债能力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好。若银行在
“关系好”的掩盖下,放松对借款人正常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旦发生借款企业领导人变动或本行业务人员调整,都极可能导致本行如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难以回收贷款。
        误区之四:股东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近年来,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增资扩股的需要,一般都将“可优先获得贷款”列为本单位股东的权利。实际操作中,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将此条款进一步演化,把股东视为自己人、关系户、信用良好者,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逐步演变为不对等条件下的“优越”。只要股东有贷款需求,哪怕不完全符合贷款条件,哪怕数额巨大,也会为股东们大开“绿灯”。如某集团在一家城市信用社入股800万元,截至2004年3月31日,该集团在这家城市信用社累计贷款却已达13441万元,,占该社资本净额的1588%。不难想象,一旦该集团出了问题,这家信用社的后果是什么。
        误区之五:贷款放出后,资金调度是借款人自己的事。言下之意,银行不必干预借款用途。固然,借款人有权调度、使用其借入资金,但应该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而银行若不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施加限制,则极易加大信贷风险。首先,借款人挪用贷款可能成为保证人免责的借口;二是如企业将贸易性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然产生资金沉淀,影响还贷;更有甚者,借款人把贷款转移到关联企业后再将借款企业空壳化,造成银行债权悬空。因此,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监管,对恶意转移资金的所谓调度行为必须依法干预。
        误区之六:贷款已经到期了,转贷是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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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nejja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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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