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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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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深度要求
(一)基本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指标能够落实的保证,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其成果表达深度应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补充、完善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又能落实到每块具体用地上。
、招议标底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城市开发在规划意图内有序进行,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或具体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控制条件、指标与具体要求落实到相应的建设地块上进行控制,作为土地招议标底条件,在建设中付诸实施。
(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法)解说》第二十条指出: “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第二十五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 “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上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个案建设的指导地位。
(二)内容深度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如下: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体型、色彩等要求;
、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根据规划的具体地段的位置、性质、开发规模的不同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中的工业开发区,规划控制的内容就应当与其他地段不一样。由于开发区内工业的性质,类别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仅笼统地区分污染、轻污染和重污染工业还缺少量的控制,因此有必要就它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作出具体控制,可以分别用允许排放的废气、烟尘、污水的单位有害物含量和噪声等级作出指标控制,此外还可以就其允许耗用水、电等能源量进行控制,而对于工业区内的建筑物体量、体型,则不必作出太多的限制规定。这种做法既适应了工业区开发管理的需要,又能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和工业区对基础设施在总的容量上的控制。城市的中心区,重要街道、广场和古城保护地区,在城市空间、景观上有较高的要求,在此,城市设计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
对于城市空间、建筑物体量、体型、色彩乃至形式、风格、材料等都需要作出较为详细的控制与引导;对于这些重要地段容积率的控制、奖励以及因地块性质的兼容性并由此引起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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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