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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令的变化与律令法体系的完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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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令的变化与律令法体系的完备


【内容提要】宋代前、中期,宋令基本沿用唐令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时期,宋朝政府进行了立法改革,此后令的修订活动频繁,其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发生变化:宋令不再编订为独立的法典,而是与(编)敕、格、式统一编订为“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宋令的编纂进一步完善,分类较唐令更细;宋令真正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干。宋令的变化使得宋代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并使律令法体系臻于完备。
【关键词】宋令/变化/法律体系主干/律令法体系
宋朝立国之初,完全沿用唐代的令,《宋会要辑稿》所载:“国初用唐律、令、格、式”。①一直到英宗末年,宋朝政府的修令活动不多,见于史籍的主要有:太宗太平兴国初年,以唐《开元令》为蓝本而修订的《淳化令》30卷;②仁宗天圣年间制定的《天圣令》30卷;③仁宗庆历年间制定的《续附敕令》1卷;仁宗嘉祐年间制定的《禄令》10卷、《驿令》3卷。④神宗元丰以后,对令的修订频繁,宋令除性质未变外,内容、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到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都发生重大变化。对宋令的变化及其影响,学界研究得尚不深入。⑤本文拟对宋代元丰以后令的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变化进行叙述,并分析变化的意义。
一、宋令立法模式及编纂体例的变化
在神宗以前,宋令基本沿用唐《开元令》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同时制定了少量的单行令。神宗于元丰年间进行了立法改革,令的修订模式、编纂体例等都发生了变化。
(一)宋令修订形式的变化
北宋前、中期令的制定仿唐令的形式,即制定独立的令典。神宗以后,不再制定令典,而是将令与(编)敕⑥、格、式一起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敕令格式”汇编不仅有综合性的,还有仅涉及一司一路一州或某些专门问题的,与此相适应,令也分综合性的、涉及一司一路一州或某些专门问题的。自神宗时起至宋末,各朝都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及大量的专门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
宋令修订形式的变化实际上也是其立法模式的变化。北宋前、中期,沿用唐及五代的立法模式,即以编敕对律、令、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元丰二年(1079年)六月,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报新修订的《诸司敕式》时,神宗谕焘等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此后,“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楷模者,皆为式。”⑦神宗所谕实际是对(编)敕、令、格、式的属性及功能的更定,此后,(编)敕、格、式的属性和立法功能都较北宋前、中期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格在性质上由综合性法律规范变成为行政性法律规范,即令的量化性、细则性的规定。式在性质上由令的量化性、细则性规定变成为公文程式。(编)敕不仅性质发生变化,其立法功能也发生变化,即不再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而变成为刑事法律规范,在功能上只对律作修改、补充,而不能对令、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宋朝政府遂采用直接对(编)敕、令、格、式进行修订的方式,对施行中的(编)敕、令、格、式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对(编)敕、令、格、式进行统一修订,即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这一新的立法模式。
(二)宋令编纂体例的变化
神宗以前,宋令的篇目结构与唐令相同,如《淳化令》一如唐令,为27篇30卷。神宗元丰以后,宋令的篇目发生变化:自神宗元丰时起至南宋孝宗初年,在编订“敕令格式”法律汇编时,对制、敕等实行“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⑧令的分类及篇目不很规范。以上述体例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存在不便查阅的缺点,故在哲宗统治初年,受到许多批评。如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右谏议大夫孙觉即对《元丰编敕令格式》指出:“臣窃闻中外之议,以为今日之患,切于人情者,莫甚于《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而因事立法,不可通行者,其间不一。虽有老于为吏,习于用法者,亦或莫能通晓。至有一条分为四、五,缓急不相照会,其细碎如此,岂所谓王者之法如江河,使人易避而难犯也?”⑨大臣苏颂也指出:“熙宁以前编敕,各分门类,以类相从,约束赏刑,本条具载,以是官司便于检阅。元丰敕则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故检用之际,多致漏落”。
于是朝廷令刘挚、苏颂等人对《元丰编敕令格式》重新刊修,修成《元祐敕令式》54卷。此次对《元丰编敕令格式》的重新刊定,取消了“格”的形式,对敕、令、式分门类编纂,并仿《宋刑统》的体例,辑录出64条,增设“余条准此”一卷,以便于检索。⑩实际上是恢复了神宗以前“编敕”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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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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