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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性.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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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性
【案例介绍】
建行A县支行的客户工程队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与水泥厂串通签订虚假的水泥购销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后,工程队向县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县支行应申请签发了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兑期为三个月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协议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并经签发银行同意上述汇票不得贴现或转让。收到汇票后,工程队将一张2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水泥厂。工程队因购买建材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建材公司,又将另一张20万元的汇票向工行A县支行申请贴现,工行A县支行委托市分行查询汇票的情况,与工程队签订了汇票贴现协议。协议签订后,工行A县支行收到建行A县支行关于被骗签发汇票,要求对汇票不予贴现的复电,工行A县支行仍按贴现协议将款划入工程队帐号。建行A县支行以汇票因受骗而签发,故无效,要求工程队返还汇票。工程队告知汇票已分别背书给水泥厂、建材公司,贴现给工行A县支行。
随后,建行A县支行以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开出为由,向工行A县支行和建材公司、水泥厂追要其签发的汇票,遭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汇票无效,持票人应将汇票返还建行A县支行。
经查,工程队与水泥厂确系恶意串通,虚拟合同骗取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几种观点】
1、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因受欺骗而签发,系无效票据,应予返还。
2、鉴于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具备,应为有效票据,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应当注意的是,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票据。由于欺诈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以诈骗手段取得票据的,除不得享有票据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票据的无因性还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能力,其只能对抗有原因关系的持票人,以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提出一般抗辩;而对于无原因关系的持票人,则不能以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提出一般抗辩。本案中,工程队与水泥厂恶意串通,骗取汇票,故该汇票无效,应依建行A县支行要求返还汇票,同时建行A县支行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无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具有严格的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票据的其他有关事项,只能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既不能由任何人随意解释,也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或变更票据记载的文义。本案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建行A县支行与工程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并经签发银行同意外,不得贴现或转让。说明双方当事人是有禁止票据贴现或转让的意思表示的。但是这种禁止贴现或转让的意思并未在票据上注明,根据票据的文义性,这种禁止贴现或转让的意思表示在票据法上不具有法律意义,对票据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所以,本案中汇票背书及贴现是为票据法所允许的,这些票据行为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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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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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