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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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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医师资格证书》;
   (四)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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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