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实施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程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持申请报告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厂址选择、厂房布局进行卫生审查,出具预防性卫生监督意见书。
基本具备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或在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一式四份,按其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后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如下工作:
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若有缺项、错误应通知企业补齐、更正。
对《申请表》填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者,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会同当地卫生监督员对企业进行卫生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表,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向企业作出不予上报的函复,并将申请表退回企业。
第六条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室(下称受理室)在接到申请单位申报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同意受理;经形式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经形式审核省卫生厅认为需要现场复审的,在接到申请单位申报资料8个工作日内,由省卫生厅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会同当地卫生监督员进行复审。
第七条对经形式审核同意受理的企业,省卫生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本节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申报单位应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要求,并在卫生许可证到期前向受理室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省卫生厅注销原卫生许可证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新办企业办理。
第二节申报资料
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受理室申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二)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五)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六)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七)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标注关键控制点);
(八)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九)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检验人员上岗证;
(十)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十一)卫生许可证原件(换证企业);
(十二)省卫生厅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报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应按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下同)。
(二)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涂改。
(三)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四)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五)各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按申报资料编号及名称分别列出;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均需打印(申请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除外)。
(1)申请单位(企业名称):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际生产地的企业全称,并与企业公章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2)生产项目:应根据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条件(厂房、设备等)按产品分类填写申报类别,如护肤类、发用类、香水类、美容修饰类,不填写具体的产品名称。
(3)详细地址:企业地址应填写实际生产地址,应当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村或路(街)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辨认的位置。如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在实际生产地址后加注企业注册地址。
3. 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

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ai.li.bin
  • 文件大小116 KB
  • 时间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