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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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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21、22章涉外、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司法协助
第三节涉港澳台民诉程序与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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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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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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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制定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条约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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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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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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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一般管辖
(二)特殊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推定管辖
三、关于涉及国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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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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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港、澳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2)涉及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3)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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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