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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非正义.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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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的观点:
(
1. 从文字概念上讲,迟来的正义若不是正义,就会陷入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
2. 从正义的本质上来讲, 正义本身包含两个含义: 。 此点,
亚里士多德,罗尔斯,苏格拉底等人均有论述) ,纠正的正义包括补偿的正
义和惩罚的正义,即对不义的直接惩罚, 对邪恶的报复, 对收到损害的补偿。从这个角度讲
纠正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本身就具有事后性和补偿性 ,如果不承认其为正义, 则补偿
和惩罚的意义就没有了 .(来源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人类最原始,最朴素的感情) 。
3. 从个人为权利斗争的角度看,耶林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后,如果不能去抗
争,无异于自贬人格,无异于精神***。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是这个道理。 “国家可以为
了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开战, 如果单纯就从利益的角度来权衡的话, 那是不足够的, 战争
所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给百姓带来的种种破坏绝不是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抵价的,但是,
我们仍然会为了我们自身的主权和尊严去抵抗。 ” 如果追求这种斗争不是正义, 其不是让法
律消亡,法律的信仰也将不复存在。例如,在八年抗涨之后,我国取得了侵华战争的胜利,
我们说, 这场正义迟来了, 但仅仅是因为我们的仗打了八年, 就可以否认这是中华民族的正
义之战,否认战争结果之正义呢?
反方的观点:
1. (从本句的出处讲)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西方法谚语, “ 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是从权利救济的时效角度来说的, 虽然权利的补救具有事后性, 救济性,但
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必须以时效作为基础。身遭迫害已是不公,若为此还要受累年诉讼之累,
冤屈才得昭雪, 无异于对于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一个迟到的高等入学通知对一个曾经渴望上
学而又辍学的学生来说是没有现实价值了, 徒添被误学子烦恼和惋惜而已。 一个被错判的囚
徒,面对一张恢复自由的改判通知, 那种痛楚和悲怜是无言已尽的。时过境迁,受伤害的人
即使得到所谓的补偿,于世亦无异。所以,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表现了人们对于正义的即时需求。而非仅仅是对于同台复仇的生物情感。 ”
2.(从正义的本质讲)从正义的本质来看,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构成
人类生活基本的条件。对方显然采用功利主义的观点: “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
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所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确的组织
的,”,然而,这也是现代正义观所批判的(罗尔斯) ,这种观点追求的观点无视弱者,追求
总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忽视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差别和追求。 按照对方观点,正义确
实可以无所谓时效,因为,即时迟来,善亦弘扬,恶亦被压制。社会成本从善恶的角度看似
乎并没有太大减少, 但是, 这种冷眼旁观的正义的伸张, 却是对遭受不幸之人尊严的最大不
尊重。 现代社会的正义观,以罗尔斯为代表,认为, “保证公民自由的前提下,要承认人与
人之间的差别,社会制度的设计只要能给最少受惠的成员带来补偿就是正义的” ,换言之,
人不能成为手段, 要成为被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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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