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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押租制和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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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押租制与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
租地押金制在明代已经发生,但在清代才正式形成一种制度。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说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阶级关系以及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状况和特征。本文对这个问题试作考察。
押租的出现及其原因
明末清初人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福建漳州府一田而有“三主”:其一主是土地所有人,出佃收租;又一主是代土地所有人完纳国课,亦有收租权;另一是佃农,向田主交纳银钱(叫“佃头银”),取得土地耕种权,因系“出赀佃田”,故得称为“一主”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94。
。不过它还不普遍。那时漳州人说,“一田三主之弊,尤海内所罕有”。确实,漳州以外,押租制在明代,只在江西、南直隶的个别州县存在。到鸦片战争前的清代,押税制已经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从我们接触到的不多有关它的资料获知,这时下述地区都产生了押租制,并形成了它的相应名称。四川彭县和崇庆州、广西陆川、江西萍乡的农民给地主交纳的押金,称为“押租银”;浙江永嘉、河南确山呼为“押佃钱”;湖北石首称做“批田钱”;同省的京山则叫“上庄钱”。安徽是押租制比较盛行的省份,它的各府县的押租金名称互不相同,如霍邱叫“寄庄钱”,阜阳称“揽种钱”,黟县则叫“典首”。江苏也是这样,苏州谓为“承揽钱”,靖江说是“系脚钱”。此外,福建汀州称“根租”’,浙江青田叫“佃价”,四川云阳名曰“压桩”,都是实行押租制的名称。
上面说到的省区,从其分布看,又主要流行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相当大地区,在北方则很少发现。可见仍未遍及全国。
所谓押租的制度化,包含着这样两重意思:其一,地主先要向揽佃的农民索取一笔银钱,作为佃农欠租欠债的抵押,然后才把土地给农民耕种,并把它写进租佃契约中;其二,押租制实行一段时间之后,构成一种社会****惯,在它的流行区,农民不交押金就难租到土地****惯法就是制度,人们就得遵行。
押租制在清代的流行和制度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农民抗租运动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形势下,地主为控制农民而采取的经济手段。
农民的抗租斗争,在明代已屡见不鲜。到了清代,更是蓬勃发展,形式多样。有反对地主阶级收租的,有要求减租的,有拒绝交租的,还有对抗大斗收租的。这抗租运动,在江苏、江西、福建等省尤其激烈。“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康熙《无锡县志》卷10《风俗》。
。江西雩都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地主作斗争,“小则抗租诘讼,大则聚党踞抢”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
。福建主佃矛盾尖锐,“彼此视为仇仇”,“佃户以抗租为长技”《闽中政要》卷中《风俗》。

清代的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清朝政府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制度后,丁银剥削有了保障,就不需要再像以前那样严密控制人口,禁止居民离开祖籍。乾隆时废除编审制度,因而农民离开乡里的自由增多了。对于地主直接控制农民的权力,清朝政府也加以某种限制和缩小。雍正三年(1725年)规定,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
”,要“革去衣顶职衔”,并“杖八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9《刑部·刑律斗殴》。
。按照律文,私家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现在对地主责打佃户也治满刑,说明清朝政府是把主佃都当作良人平等对待的。不论其目的如何,结果是地主(特别是非官僚缙绅地主)控制农民的强度减弱。
农民的抗租斗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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