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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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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船舶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船舶和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
前款所指的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是指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地区及其附近水域。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管部门)
交通港口、海事、农业、海洋、环保、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协作)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沿海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渔业捕捞、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行为的,应当先行予以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工作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出海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
(二)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的管理;
(三)实施边防治安检查;
(四)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规定,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区域内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八条(群众性治安组织)
本市鼓励群众性治安组织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船舶的看管、检查等自治活动,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
 
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
第九条(出海船舶边防证件)
本市出海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相关证件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按协议到本市沿海地区从事江海运输的外省市船舶,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第十条(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随渔业船舶出海进行垂钓、捕捞、水产品采集等观光旅游活动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
第十一条(证件的取得与携带要求)
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船舶,以及未取得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出海船舶和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前款规定的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船舶负责人不得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作业。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通过网络办事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公安边防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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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hong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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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