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建设项目下定义解释,在不同的文件有大致相同的范围列举。1986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1987年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又补充增加了“机场”并对项目类型拓展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基本建设项171的概念来自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再生产,凡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方式,大都可以纳入建设项17I的管理范畴,如房地产开发等。上述概念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理解和实施上都没有异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也在这个范畴内实施。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千差万别,不仅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不同的规模、不同的工艺、不同的原材料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而且即使是相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区域,对环境的影响也不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具体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好环境的双赢理念。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管理,坚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生态;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0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详细评价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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