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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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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规定,请各科室按此规定执行。
一、婚、丧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增加10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5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当职工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可以请丧假,只能请事假。
二、探亲假
1、探亲的条件和范围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没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假日在内。
(4)职工工作为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期满转正的,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转正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病、事假
(一)病、事假的批准
1、病假:职工请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或中心出示的病假证明及本人申请。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由本人提出请假理由及申请。
(二)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及活津贴按90%发放。
(4)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中按70%发放。
(5)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特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事假
(1)普通事假
①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②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出国事假
①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③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④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四、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不符合晚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不可以请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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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nsheng2008
  • 文件大小80 KB
  • 时间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