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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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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txt 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
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
一个人的事, 和任何人无关。 爱,或者不爱, 只能自行了断。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4 号《湖
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已经 2006 年 10 月 30 日省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
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
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本集体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
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
不得重建、改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
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除转让、 转租外),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 应当公布其流转形式、
拟建项目及其环境影响情况、土地使用者情况、流转收益、土地使用期限以及村民需要了解
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签订合同。其合同应当载明土
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流转方式、本宗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土
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
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
当在出让、 出租合同签定后 30 日内, 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 市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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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