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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疫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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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所指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防检疫法律书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是指口蹄疫疫苗、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和鸡新城疫疫苗等纳入市级以上财政经费补助的疫苗。
防检疫法律书证是指用于动物免疫的《免疫证明》,畜禽检疫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畜禽标识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标识动物免疫情况的二维码耳标和其它标识。
应急物资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的一系列物资和设备。
第二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计划、储藏、发放和管理;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藏、发放、使用和管理。
由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物资和设备,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计划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区县应根据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按照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区县所报计划明显超过或小于以往年度的,应说明原因。
(二)各区县上报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应经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签字,并加盖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章。
(三)区县可以根据养殖动物的实际情况调整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计划,计划的调整要通过原报送方式报送,在得到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才有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疫苗调整计划分别在本年度的1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报送。
第四条防检疫法律书证的计划管理。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防检疫法律书证,各区县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直接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需一次性使用大批量防检疫法律书证时,应提前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
第五条畜禽标识的计划管理。由于畜禽标识生产周期较长(2-3个月),区县必须提前3个月上传计划。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http://tracing..cn)申请二维码耳标,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传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成生产任务。
其它标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应急物资的计划管理按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定购
第七条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定购,按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办理。各区县应储备足够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免疫所需疫苗,并及时补充库存。
第八条防检疫法律书证的定购管理。各区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库存情况,提前两周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购。
第九条畜禽标识的定购管理。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向中心申报计划,经中心审核后通过网站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厂家下达生产任务,厂家生产后送货至区县。
其它标识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购。
第十条应急物资的定购管理。各区县在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如发生紧急动物疫情需增购应急物资时,应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定购;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第四章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入库
第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
(一)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主要检查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应清晰注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包装主要检查封口严密,印字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清洁、干燥、无破损。包装质量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二)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三)数量验收。区县对所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查明原因。
(四)入库手续办理。区县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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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