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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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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以 涉外民商事关系 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
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 “外国 ”,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如中国大陆、
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
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 。 。
独立。 4. 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
:
( 1)国内冲突规范
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
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 “择地行诉 ”或“挑选法院 ”的现象。
(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
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
( 1)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
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局限性:适用领域有限,在带有人身性质的制度方面很难适用,且只适用于缔约国,不太可能完全排斥
冲突规范的作用,是任择性的。
(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有争议)
:
( 1)二者只能选其一
( 2)实体方法和冲突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法,他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
国际私法的范围(重点)
概念: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还应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司法主体的所有
规范,以及关于管辖权的规范。
我们认为:(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 2)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
( 3)统一实体规范
(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
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

1756《巴伐利亚法典》 :最早
1804《法国民法典》影响最大
国内立法的主要模式:
( 1)分散式( 2)专篇专章式( 3)单行法
发展趋势: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形式制定

我国的态度: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领域却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

( 1)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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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