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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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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
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
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
训和督导。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
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
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
员。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建设
专职消防队站。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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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
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义务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或
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与县公安消防大队
协商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用人单位组织招
聘,骨干人员可以采取根据当地实际纳入事业编制,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
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方式进行招聘。招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和《祁阳县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办法》 ,参照地方招收
公务员的方式进行,从体能、面试和政审各个方面把关,新队员进队后,
由消防大队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
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
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
作需求设定。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
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存 2 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
制式服装以及标识 ,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组建后的专职消防队归本级乡镇政府领导,由所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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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接受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
助等调度命令。参与跨区域作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公安
消防大队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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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