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使各
级组织和干部切实履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 更加有效地调
处信访矛盾和问题, 维护员工群众合法权益, 为集团公司
发展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纪律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信访稳定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和党
员干部,以及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和从事信访稳定工作人员, 在信访稳定工作中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以下责任制
(一)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 党政“一把手”对本
单位、 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党委书记或党
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者, 负有首要责任; 党政分管领导
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信访事项、 信访稳定问题发生单位、 部门党政组织是处理
该信访事项、 信访稳定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 党组织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具有受理、
办理、调处管辖职权的单位、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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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领导、 主管部门对主管系统、 分工负责业务范
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专兼结合,齐抓共管” 。信访稳定工作
涉及方方面面, 需要综合治理。 各级信访部门和人员是信
访稳定工作的专门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机关职能部门和干部对引发和处置信访稳定事件负
有相关责任; 全公司党员干部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主体
队伍,对组织上安排或分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有工作责
任。
第四条 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按责任大小,依次追究的原则。首先追究各单
位、各部门第一责任者的首要责任;其次追究各单位、 各
部门主管领导的主要责任; 再次追究各单位信访部门和承
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 依次追究各级职
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和各单位、 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相应
责任。
(二)按事件大小,分级追究的原则。对集体访、个人
访,按照越级访的性质、级别、规模及影响,划分为一般事
件、严重事件、重大事件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性
质追究不同的责任。要注意区分日常情况与重要敏感时期信
访稳定问题处理的难易程度、事态程度与影响后果等不同情
况,进行相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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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权限大小,逐层追究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由集团公
司进行追究; 正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
由各单位进行追究, 对性质较坏、 影响较大的也可由集团
公司直接进行追究。
第五条 信访稳定事件等级划分
(一) 一般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
个人访,不听劝阻,缠访闹访,无理滞留,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政府机关和集团公司形象、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 严重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
个人访,违背信访程序,寻衅滋事,出现围堵机关、封桥堵
路、拦截车辆,给企业形象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重大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
人访,蓄意制造事端,发生封堵冲击党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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