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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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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阅报栏、画廊、橱窗、招牌、标志牌、标语、彩旗、条幅、实物造型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延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延平区内沿街道路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规划、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沿街店面门廊招牌等设置,遵循一店一牌原则,平行于店面墙体规范整齐设置,力求规格统一,与市容市貌协调。
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
(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 风景名胜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 影响交通视线、交通信号及电视监控,影响建筑物本体容貌,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四) 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第八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空间外挑设置各类店面广告牌、门廊招牌和标志牌。
城市快速干道和干道上禁止设置跨街广告;市区禁止挂设各类布条横幅;禁止设置跨街彩虹门广告。
市区内禁止依托各种立柱、灯杆、树木、墙体设置各类罗马旗广告;申请报批后的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城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属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广告位使用权。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防洪堤设施和江湖沿岸;
(三)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等);
(五)公共汽车场站及车身媒体;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企业或个人捐建的公用设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和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对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取得权属人的书面同意,再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求,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准后,可不纳入招标、拍卖或挂牌范围。但广告的发布适用《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申请,确定每次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地段的广告位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规格、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期限、数量等有关事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公路、环保、公安、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延平区政府及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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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