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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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州委办字〔2017〕476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义龙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黔西南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黔西南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实施范围全州实施的“河(库)长制”,是指由州、县(市、新区)、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州县乡村四级相关负责人担任河流“河(库)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区)级组织全面履行河库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库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库健康。全州境内河流省、州管河流(河流长度10千米以上或流域面积20平方千米以上)、中型以上水库均实施州级“河(库)长制”,其余县内河流及小型水库均实施县级“河(库)长制”。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库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遵循河库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库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三、主要目标 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组织体系的制定和组建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分级名录和河长名单,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各级各项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到2020年,,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8%、33%,;三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达到9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85%以上和9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四、组织体系(一)构建州、县(市、新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河(库)长”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库)长制”组织体系。州、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级组织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领导分别担任“河(库)长”,河流所经县(市、新区)、乡(镇、街)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县河(库)长”、“乡河(库)长”和“村(社区)河(库)长”;村(社区)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州级“总河(库)长”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库)长”由州委副书记和州政府副州长担任。省级“河(库)长”负责的南盘江、北盘江、马别河、黄泥河、麻沙河、乌都河及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董箐水电站水库、马马崖一级水电站水库、光照水电站水库按省级方案实施,对口州级领导及部门协助开展工作。其它省管河流、州管河流及15座大中型水库“河(库)长”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相关领导分别担任,河流所经县(市、新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河(库)长”。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国资局、州质监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工信委、州畜牧水产局、州人社局、州司法局、州编办、州文联、州交通运输局、州卫计委、州旅发委、州林业局、州统计局、州城乡规划局、州民宗委、州投促局、州工商局等单位为“河(库)长制”州级责任单位,各单位确定1名县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人。县级河(库)长管理范围原则上为境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的河流和小(1)型水库,由各县(市、新区)安排相应“县河(库)长”,小(2)型水库由乡(镇)组织安排“河长”。同时,按照区域与流域相结合原则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河(库)长”,明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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