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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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保封〔〕号),扣押你(单位)如下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序号
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合计金额
(大写)
以上内容请被执行人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签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月日
被执行人:
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设置。
: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附件。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单价、金额的来源。
,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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