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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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1. 总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
审核资料
核查现场
检验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见下页申请书格式)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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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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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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