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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案例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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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案例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吴慈东原系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下称岳阳医院)职工。1983年,岳阳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
1985年,吴慈东向岳阳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吴慈东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吴慈东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
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吴慈东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吴慈东一套住房,。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吴慈东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岳阳医院重大经济损失;
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吴慈东遂于1993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医院给付其永嘉大楼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慈东与岳阳医院之间已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在联建组工作后期严重失职,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且不再是本院职工,无权取得住房奖励为由,拒绝奖励吴慈东住房,理由不足。
吴慈东应依照悬赏合同的约定获得岳阳医院奖励的住房,至于地段、设施等由于悬赏合同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判处。据此判决: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的住房一间,若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吴慈东房屋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岳阳医院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房屋款缺乏依据,应予撤销。改判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住房一间居住使用。
吴慈东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再审认为,悬赏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的行为。
悬赏广告内容的完***是悬赏广告中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按广告的内容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岳阳医院言明谁找到落实建房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岳阳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后来院领导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吴慈东完成了岳阳医院广告内容的行为,有权请求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
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该住房应为成套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实际居住面积。原审酌情判令岳阳医院奖励吴慈东12平方米住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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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