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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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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4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5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6第五章法律责任
7第六章附则
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编辑
(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3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编辑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有二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本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前款规定标准。达不到的,予以注销。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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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