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九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
(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著
 
【条文】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颍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规定应当与第八条联系起来理解。第八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被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那么,本条接着就规定这样做的有利后果。
首先,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其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此,在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中止诉讼是一个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首先予以考虑,这样做的目的已在第八条的释义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这个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就这个问题的通知和解答的规定没有区别。
其次,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出具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只要这个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颍性或者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尽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这也就是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之一。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请求而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的其他三种例外情形,即本条的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形。
本条在坚持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般应当中止诉讼的原则下,又规定了四种可以不中止诉讼的例外情形,体现了本条司法解释的灵活性,这是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解答不同的地方,也是这次司法解释对前述司法解释的重要突破。
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是被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属于公知技术,即通常所说的公知技术抗辩。具体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不管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被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公知技术抗辩这一公认的审判原则,直接判决被告不侵权。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基于自由公知技术已成为人类共有的财富,大家都可以无偿的利用这样一个自然法则而产生的原则。因此,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的方法来回避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授权条件问题而直接对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这是在专利权由行政部门授予、专利侵权由司法部门审理截然分开的国家所通常采用的一种做法,例如德国。当然,也有的国家授予法院对专利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法院一并对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进行判断,如美国,这样就彻底地解决了由于授予专利权的部门与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部门截然分开而造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九条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arry201208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