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松山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70
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单位规模小,初犯,责令整改后积极配合立即改正的。
不予处罚
由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重大处罚由局案件讨论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单位规模中等及以上,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整改后逾期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后仍弄虚作假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造成环境轻度污染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造成环境重度污染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
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危害不大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重大处罚由局案件讨论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造成一定范围污染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72
条
第
1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整改后立即申报的
不予处罚
由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重大处罚由局案件讨论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责令整改后逾期申报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后逾期不予申报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
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72
条
第
2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的
不予处罚
由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重大处罚由局案件讨论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责令整改后,不能按期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重环境污染,采取措施能够很快恢复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环境遭到较大破坏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72
条
第
3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责令整改后,立即改正的
不予处罚
由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重大处罚由局案件讨论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责令整改后,逾期执行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造成轻度污染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第
73
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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