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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滥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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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滥用
在一个村子的拆迁博弈中,有这样一个细节:超过九成村民投票同意对一户不愿拆迁的村民家的房屋实行强拆。有了这90%的同意,看起来强拆似乎就具有了正当性。真是这样么?这就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在公共事务中,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少数服从多数?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防止多数暴政?其界限在哪里?
人类有多少共同体,就会有多少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界定少数服从多数的适用范围是复杂和困难的。不如转换思维方式和视角,与其界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如界定其不适用的范围。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否定性论证,就如同拿了一把剃刀,把不适用的部分去掉,剩下的就是这一原则的可适用范围。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超越宪法。守住和维护宪法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也是唯一的前提。宪法的生命、权威、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少数服从多数要以宪法为依托。宪法规定的人权、财产权、公民权利等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和破坏。只有在维护宪法的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合公平正义性。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破坏宪法、超越宪法、凌驾于宪法之上,不能借口以长远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人权、财产权、公民权。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应用到私人事务上。事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私人事务;另一部分是公共事务。私人事务由个人自主决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生活方式,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他人和社会不得干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能应用在公共事务上。公共事务的特点是公众性、公益性、平等性、互惠性、自主性。公共事务由公众决定,所有人都平等参与,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公共事务、公共政策、公民选举等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是为了寻求一致性而设置的。任何大大小小的共同体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多数和少数,这一事实存在本身就表明利益的矛盾性和冲突性,少数服从多数只是把矛盾和冲突最小化,而不是为了人为取得一致消除矛盾和冲突。如果利益具有一致性,则此原则无意义。少数服从多数是化解冲突的公共程序和公共指南,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好方式,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程序和方法。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成为贯彻权力者意志的工具。少数服从多数是被所有人认可、也被所有人遵守的规则,这一规则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把这一规则视为实现一己之利的手段。权力者不能将这一规则视为实现自己意志的手段,不能利用这一规则来追求不当政绩、GDP,不能用其搞***、党同伐异、排斥异己、搞派系斗争。
少数服从多数不能用在强制拆迁、强征土地上。在没有与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并给予足够补偿的情况下,强征土地、强制拆迁是权力意志的表现,往往表面上是以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实则是公权破坏私权,以权谋私,从而使公权失去公信力,损失合法性。这也是执政能力低下、执政能力不足的表现。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用在追寻真理上。每一片树叶都是不同的,每一个人也是不同的,由于每一个人的立场、价值观、利益不同,对真理的认识也必然不同。婆说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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