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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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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的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委会审定后,按程序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4、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三、经上级审批的下列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委会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1、开采三采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
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6、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备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8、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9、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10、年度采掘计划由矿组织编制,报矿初审后,由县局审批。
11、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县局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5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委会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2、采区设计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3、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
4、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
5、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3条)。
11、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
7、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8、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9、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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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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