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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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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
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
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 装备制造业、 材料工业、 旅游
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 加工 、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煤
炭、焦炭、电力、冶金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 统一由市 (县、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
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
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优先
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文化、 教育、 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 可按规定减
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重点工业园区、 新型产业基地、 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
政策: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重点
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八条 实际投资额在 8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
至 40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500 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
20 亩以内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 15 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
农业部分,下同) 70% 的补助。
第九条 实际投资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5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
至 80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1000 万美元)的项目,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 16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200 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
地在 20 亩以内部分,由市 (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 20 年土地出让金 80%
的补助。
第十条 实际投资额在 80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
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 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 在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 80% 。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
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 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 其中投资林业
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
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可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 联营等形式兴办企
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从简从快, 同时可享受本章所属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企业, 可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有:
一、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邮电通讯业等企业或经营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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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wenfei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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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