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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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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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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是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于1992年颁布的,2016年修订。全文共8章51条,对代表的产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领导、选举办法、报批手续、监督与处理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中文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发文机关
共青团中央
实施日期
1992年1月
修改日期
2016年7月15日
目录
1 修订信息
2 政策全文
修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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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2016年7月15日, 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审议通过。)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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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四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 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八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二百人, 最多不超过三百人。团员或所辖团组织较少的, 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 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 也可以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选出。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 在必要时,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可以召集团的代表会议,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提交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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