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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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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西若干问题探析无效劳动合同口普几捉◆法学研究唐永启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在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丈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作初步探讨。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法律后果作者简介:唐永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性质及其特征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效劳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就不存在有效和无效的问题。二是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的时候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内容,而且已经履行暮贤膊恍栉郑枰;指吹合同没有订立之前的状态。三是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能是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规定,是为了更好落实劳动法律的宗旨。二、关于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现行问题的一些思考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者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各国都通过立法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要求所有劳动合同都采用§面形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该法同时又规定,无论聘用劳动者是否己按规定方式办理了手续,实际上雇佣劳动者参加工作即意味着订立了劳动合同。第二种模式是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的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第三种模式是一般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为主,以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为例外。由此可见,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各国持的的态度是比较放宽的,采取书面订立合同和口头订立合同的形式。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变更、撤销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生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这是典型的“二元评价机制”,是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只有两种过于绝对的认定,这种机制的弊端在于,“法律在劳动合同效力判断上显得比较武断和生硬,没有给劳动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来挽救瑕疵劳动合同的机会和可能,从而使整个评价机制呈现出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对此,笔者认为,这种“二元评价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发展的社会要求,应该突破“二元评价机制”,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无效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确定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用来缩小和进一步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可以吸纳《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明确区分无效劳动合同和可撤销劳动合同,授予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权。比如可以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在订立时最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既尊重了受害当事人的意愿,将选择权交给受害当事人,同时也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兰、关于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否能够使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建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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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