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XX 市XX 县(市、区) 填表日期: XX 年 XX月 XX 日编号:四位编码 申请变更 人姓名 李XX 性别 出生年月 XX 现户籍民族成份 XX族 籍贯 XX 身份证号码 XX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XX族 户籍所在地 桂林市XX 现居住地 南宁市XX 申请变 更依据 □随生父□随生母□随养父□随养母□随继父□随继母 父亲或继(养)父情况 姓名 XX 民族 XX族 身份证号码 XX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南宁市XX 母亲或继(养)母情况 姓名 XX 民族 XX族 身份证号码 XX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南宁市XX 父亲或继(养)父签名 XX 母亲或继(养)母签名 XX 申请变更人签名 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XX 十八周岁前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变更前的民族成份 年满十八周岁后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查,李XX 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XX 分管领导(签字):XX XX年 XX 月 XX 日 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李XX 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XX 族变更为XX 族,审批编号为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XX 分管领导(签字):XX XX 年 XX 月 XX 日 (此表一式三份,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变更人各保存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由申请变更人填写,并分别在相应的签名栏中签署姓名。 二、如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属实,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相应栏内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二)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