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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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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如有新增子目,须报审,并执行新增子目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最低成本价。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应当以招标文件依据,以清单预算价为基础,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施工环境及市场价格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单价水平;专项技术服务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市场价格及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招标人应当对编制的控制价进行复核,确保各合同段之间以及合同段内部类似子目单价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合理价格差异。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条款。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价超过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25%~+10%的应当视为不平衡报价,应在总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定额、计价办法、计量规范等相关文件编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要求;
(四)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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