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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堂有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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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居士(常住)规约
1、早课: 6:00(早饭 8:30)晚课: 18:00(晚饭 14:30)。
2、在家居士遇见僧人(出家)法师应合十或礼拜(身体欠
佳者除外)。
3 在寺庙居住的居士应穿海青,随众上早、晚课期间,不得
喧哗吵闹或低笑戏嬉。
4、早晚过斋时,吃多少盛多少,不得浪费粮食。
5、常住居士其家人子女找借口在寺庙长期吃住者, 不供住。
6、常住居士打架骂人、搬弄是非、告黑状者,不供住。
7、常住居士乱串寮房,乱拿别人钱财、物品者,不供住。
8、常住居士把寺庙内财物,偷拿到自己家的,不供住。
9、居士大殿内礼佛,不得占正中位置蒲团,男居士在佛像
左手边礼佛;女居士在佛像右手边蒲团礼佛。
10、在家居士等人不得随意指使出家人, 没事不得轻易打扰
法师,有事找法师时,要轻敲三下门,法师应声再入。
11、居士在家人等不得随意吃、拿庙中佛像前的供品。
12、常住居士应随众出坡,积极参加寺内举行的佛事活动。
13、来慈恩寺礼佛及住宿等内务事应听从本寺法师的安排,
或服从法师安排的居士管理。
附注: 众居士应遵守以上规约, 和睦相处, 齐心协力护持三
宝道场,令佛法常兴,正法久住,功德无量。
阿弥陀佛
苏村镇慈恩寺管委会立
公园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大荔县各寺院道场教务制度
寺院是赠人主持佛法和修学的道场, 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教义的
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要发扬中国佛教三大优良传统, 提倡人间佛
教的积极进取精神,始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道路。
一、各道场成立常住僧众为首的执事班子领导, 发心正确有正知
见正修正行的居士协助出家人共同管好寺院, 居士不得干涉出家
人正常教务活动。
二、各道场安排好僧众学修,早晚坚持殿,中外过堂如仪如律。
三、各道场举办好对信众的讲经说法, 初一、 十五对来本寺的信
众,宣讲佛教基本教义, 提倡正信正念, 同时宣传国家的宗教政
策和时事。
四、各道场接受皈依弟子,须事先登记,查明来历,由两位佛教
徒介绍方可。非开放性寺院不得办理皈依事宜。
五、各道场礼请常住僧众必须是爱国爱教, 戒行清净、 通晓教理
律仪者,有国家宗教部门要求的各种正规手续。
六、各道场定期在佛教协会安排下学****宗教政策, 教理教义, 严
肃道场道风,提高自身修养续佛慧命。
七、各道场接洽佛事, 必须提前 7 天知会佛教协会, 核实僧众正
规合法手续, 资料教国保大队备案, 批准后方可举行, 僧众宜认
真如依如律、认真举办。
八、各道场不得在非宗教场所做经忏佛事等宗教活动。
九、各道场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抽签算卦,深信因果,正信正行。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
教事务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 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
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 宗教团体同意后, 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
门备案。
第三条 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 接受相
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
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 教职人员和工作人
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 本场所教职人员、 工作人员需外出的, 要经常所主要负责
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
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 本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 要经本
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 参加活动的人员, 每月
要集中组织学****宪法、 法律和宗教法规, 做到维护法律尊严、 维
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 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 总结工作、 制定计划, 并及
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非本场所教职人员, 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
活动。
第十条 外来人员须在场活动所居住的, 须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
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 整齐着装、 文明礼
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 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 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
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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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