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来访事项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处理程序,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现
将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应注意的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群众来访事项必须登记,对不属本单位受理
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告知上访人。
二、属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收到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
单》转送的信访事项后,责任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必须和来访人
签订《信访承诺协议书》 ,立案调查处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
时限办结。转送的信访事项,要按转送单要求按时向信访局接访
室反馈受理、简要办理情况。信访人要求出具信访书面答复的,
承办单位应当给上访人出具《上访答复意见》书。对上访人答复
后存在越级上访隐患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主动把信访事项处
结报告 ( 红头 ) 一式两份、《上访答复意见》书、 《信访承诺协议书》
及相关材料报信访局接访室,并报告信息。
三、接到区信访局《来访事项交办单》交办的信访事项后,
承办单位必须和上访人签订《信访承诺协议书》 ,按《信访条例》
规定要求处结来访事项,并按交办单要求,按期向信访局接访室
报送信访事项处结报告 ( 红头 ) 一式两份、群众上访答复意见、信
访承诺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信访局
2008 年 5 月 20 日
上 访 答 复 意 见 书
编号:
上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工作单位 受理时间
上的
访主
人要
反问
映题
办
理
单
位
答
复
意
见
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
上级机关复查。
盖 章
年 月 日
见 签 字:
上
访
人
意
年 月 日
复 查 答 复 意 见 书
编号:
上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受理时间
住址 工作单位 复查机关
上的
访主
人要
反问
映题
办
理
单
位
答
复
意
见
上
访
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
机关复核。
盖 章
年 月 日
见 签
意
字:
年 月 日
存 根
承办单位:
上访人:
年 月 日经双方同意签定《信访公开承诺书》 。
承办单位定于 年 月 日书面答复上访人。
年 月 日
上访公开承诺书
同志于 年 月 日到 反映
问题。经双方协商,对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并在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上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承办单位要向信访人书面说明情况,协商
一致。信访人在承办期间要在当地等候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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