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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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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监察厅
鲁财采〔2010〕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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