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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牵连性认定的实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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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牵连性认定的实案分析
问题提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
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反诉后,法院需要审查提起反诉是
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反之, 则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在审查中需要审查哪些条件呢?
【要点提示】本诉和反诉牵连性关系认定,既是学界争
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务中法官处理反诉是否受理的关键因
素。
【案例索引】
一审: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10)石民二初字第 109

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常民一终字
第 68 号
【案情】
2005 年 9 月 1 日,原告周某与被告覃某签订 《门面出(承)
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覃某租赁原告门面一间,年租金
为 18 000 元,租赁期为 5 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
了抵押金 5000 元和首年租金 18 000 元,原告按约交付门面
给被告经营。 2010 年 7 月 28 日,因合同即将到期,原告周
某找到被告覃某,提出房屋续租年租金涨价 2000 元的要求,
被告表示认可。 2010 年 8 月 12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房
租涨价要求,年租金为 19 000 元,被告予以拒绝。 2010 年
8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告知双方原有租赁
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到期后不再续租,后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又向被告发出《限期腾房通知》,限被告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前返还租赁物。 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遂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和支付
门面占用费。 2010 年 11 月 30 日, 反诉原告覃某亦以反诉被
告周某堆放杂物占用了承租的空间,影响经营为由,要求法
院判令反诉被告周某按 1555 元 / 年支付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始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止堆放杂物的占用费。
【审判】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反诉是否受理反诉时认
为,反诉是否成立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程序条件,二
是实质条件。本案被告提起的反诉在程序要件方面没有争
议,如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
起、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法院专属管辖、提起的期限
等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本案反诉是否成立,主要看
反诉的实质要件,即本案反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或法律上与
本诉是否存在牵连,本案反诉的反请求能否排斥、抵消和吞
并本诉请求。对此,该院认为反诉成立。理由一是,本案反
诉和本诉都基于租赁合同这一相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返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承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在
租赁场所堆放杂物,占用租赁场所则违反损害承租方权益;
理由二是,被告提出请求原告支付在租赁场所堆放杂物占用
费的反诉请求能够抵消原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故本
案本诉被告的反诉成立。
【评析】
本案所涉反诉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
性问题:即原告周某请求被告覃某返还租赁物和支付买卖占
用费与反诉原告覃某请求反诉被告周某支付堆放杂物的占
用费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
诉的被告以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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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ouhui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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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