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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由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缓刑的盗窃案.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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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由有期徒刑两年改判为缓刑的盗窃罪案件
青岛周海滨律师
内容提要:被告人王某(化名)因涉嫌盗窃罪(涉案物品价值约8000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为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在法院重审一审期间,罪名仍是争议焦点,同时即使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也比以前量刑有了大幅度降低。经过博弈、辩论,重审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但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因公司老板拖欠工资奖金产生生报复心理。分别于2010年7、8月份的几个周末时间,拿取了存放在公司的一批纽扣,该批纽扣部分是存放在样品柜里的纽扣样品,部分是王某所经手的一批客户退货产品。以上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约8000元。
原审一审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2年12月,原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审情况:裁定发回重审
原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家人找到我所,委托我们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认真的阅卷及多次会见被告人王某,经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律师形成了明确的上诉思路: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主要理由是:王某作为业务员,对于涉案物品具有经手、管理的职责,其应系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律师重点研究了涉案的王某所经手的为客户所退回的产品,该批产品由被告人王某联系客户、签订合同、打样、送货,后因型号有出入被客户退回,公司老板认为被告人王某应对该批退货承担责任,让王某自己处理退货事宜并据发相应报酬,该批退货产品一直存放于被告人王某办公桌下(有王某现场指认照片为证)。
另外,律师同时了解了公司的作息时间,该公司为小型贸易公司,没有明确的周末休息制度,是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确定工作时间,即使在周六周日也常有加班现象。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明确了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请求。同时律师向被告人王某说明了上诉存在的困难:如考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可能会很难处理,因为涉案价值为8000元,8000元够不上职务侵占罪的追溯标准,侵占10000元以上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即我们真正的上诉理由应该是不构成盗窃罪,而且不构成犯罪。但从策略上讲,直接上诉称不构成犯罪,恐会引起法院的过度敏感,所以在上诉状中我们采用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
”的说法,意在引发法院对案情本身的研究。
在与二审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后,二审法官对于王某的行为定性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集体讨论,支持律师上诉意见的不在少数。但二审法院也很为难,如果不支持上诉意见,案件确实存在争议,如果支持上诉意见,则因为8000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则只能认定为无罪。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于2013年2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情况: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判处缓刑。
案件发回重审后,律师也是心中无底,案件发回重审无疑是对原审法院的“打击”,现在即使是重审,但毕竟还是在原审法院审理啊,律师的意见会被采纳吗?
正在这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并公布于2013年4月4日施行,该司法解释考虑了经济的发展,以前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过高,如之前盗窃六万元以上就判刑十年以上,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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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