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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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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7-08-06执行日期:1997-08-06第一条为了调动劳动者学****技术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走岗位成才之路,使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国家工种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实际、突出操作技能的群众性竞赛活动。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委、办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第五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系统级两个级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为1?2年。(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有关委、办牵头组织的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区域、系统内,由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为技术要求较高、覆盖面广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分为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80%。职业技能竞赛至少应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第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并请公证部门公证。第八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职业技能竞赛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二)有详细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三)有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必要的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审批程序。(一)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社会团体及无上级主管的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方案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审核批准。(三)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本单位内部的职业技能竞赛。第十条职业技能竞赛方案是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性文件,其内容要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第十一条职业技能竞赛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通过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报名费等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不得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一)对获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二)对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的选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三)取得市级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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