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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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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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