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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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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2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建立重大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法律审查机制,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制定具体的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激励、约束,稳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的法律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取得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经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审核,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被企业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应当首先在本企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中聘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办法》规定的工作原则,并依法享有执业权利,履行执业义务,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系统的业务培训,累计业务培训不少于3天。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亲笔签名,并对其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所在企业执业,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或利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到社会上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评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助理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可在本企业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或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所属子企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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